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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抢劫学生零花钱共计25元法律分析

2014-09-25 12:27:29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三次抢劫学生零花钱共计25元法律分析

2013年4月的一天,21岁的蔡某看到很多中小学生放学后在买零食,平时游手好闲、没有经济来源的蔡某就萌生了问没有反抗能力的学生“要点钱花花”的想法。而后,他将目标锁定在了看起来有零花钱、身体瘦弱的李同学身上,接着他一路紧随其后,等走到偏僻无人的小路上时,蔡某便上前拦住李同学,以殴打、恐吓的方式强制李同学“借”钱给他。因体型、年龄差异,没有反抗能力的李同学只得交出了自己的10元钱零花钱,蔡某轻而易举地达到了目的。一周后的一天,蔡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抢得了李同学15元的零花钱。

2014年5月的一天,尝到了以大欺小、不劳而获的甜头的蔡某,又在学生放学途中拦住了独自行走的刘同学,但刘同学称自己身上没有零花钱,认为其是说谎的蔡某一气之下便将刘同学带至一偏远处的小树林内,一阵拳打脚踢、翻找之后,蔡某在确认刘同学身上确实没有零花钱后才放其回家。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三次抢劫学生零花钱共计25元 获刑六年 作者:刘晓培)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本案中,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劫中小学生的零花钱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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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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