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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佯装看病混入医院行窃啥后果

2014-09-25 15:45:41 作者:李华阳 39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佯装看病混入医院行窃啥后果

50岁的女子赖某是长汀人。今年6月23日傍晚,被告人赖某窜至长汀县某医院住院部三楼,伴装成病人找医生看病,在一间敞开的病房内,她看到患者及其陪护家属均在睡觉,一个手提包放在病房床上无人看管,便迅速将包盗走。之后,被告人赖某将包内的现金3000元及一个手机取走,将手提包丢弃在医院二楼阳台处。被盗者发现手提包不见后立即报警,医院保安调取了视频监控,随即将被告人赖某抓获归案。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女子佯装看病混入医院 乘人不备病房盗窃 作者:曾昭辉 叶青)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盗窃病人家属的财物,价值3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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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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