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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大妈被“借”走375万法律分析

2014-09-26 18:15:28 作者:李华阳 38人浏览 0人评论

广场舞大妈被“借”走375万法律分析

2012年5月,退休在家的范某来到王府井附近跳广场舞,在跳舞过程中结识了许多人,与该舞蹈团的组织者、化名“张依”的张力最投缘。2013年4月,张力找到范某,说她一个朋友的女儿在美国撞人了,对方让赔钱,目前手头紧,希望范某能帮帮忙。范某当即就借给张力5万元现金。过了不到一个月,张力又找到范某说那个孩子被抓了,不给钱就不放人,所以还想再借点钱。张力还信誓旦旦地说,可以把她朋友的房产证抵押给范某。这一次,范某又借给了张力10万元。接下来的一个多月里,张力拿这个杜撰出的孩子当借口,前前后后又向范某借了11.5万元。此后,张力又以朋友进货缺钱为由借款30万元,以表弟把人打坏了需要赔钱为由借款10万元,范某都答应了。可不成想,当借款到期后,张力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还玩起了“消失”。

今年7月30日,范某向警方报案。至此,张力已经以各种理由先后向她借款13次,共计71.5万元。

安机关介入后,发现有类似遭遇的远不止范某一人,舞蹈团内多名成员均被张力借过钱,且都未归还。经过初步调查,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张力诈骗375万余元,并将其抓获。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广场舞大妈被“借”走375万 作者:赵晓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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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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