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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微信招嫖” 诈骗9万多法律分析

2014-09-28 11:38:16 作者:李华阳 42人浏览 0人评论

夫妻俩“微信招嫖” 诈骗9万多法律分析

赵某和孙某夫妻,赵某学过计算机,在网上经过一番研究,赵某负责操作电脑微信后台,发布可以招嫖的信息,妻子孙某负责接电话报价。为了让上钩的人不产生怀疑,赵某专门在网上购买了南京地区的手机号,还把微信的IP地址通过转换器换成了南京的。今年3月开始,夫妻俩开始在微信上发布可以招嫖的信息,当有人打电话过来问时,妻子孙某立即表示自己是公司前台,可以为顾客安排“上门服务”,要求对方先交100元至200元的定金。通常情况下,打电话来的男子都会同意。随后,对方在宾馆开好房间后,会将房间地址发给赵某。这时,赵某就会通过上网查询谷歌地图,用微信发地图定位图片的方式,跟对方假意确认,说“小姐”已经到了宾馆附近,取得对方的信任。此后,孙某就在电话里告诉对方,为了安全起见,要求对方再交1000元至2000元的保证金。这样一大笔保证金到账后,等小姐的人还会再次接到电话,这一次赵某又变身为开车送小姐来的“司机”,为了保证“司机”和车辆的安全,要求对方再交一定的保证金。

从今年三月到八月,这夫妻俩就是用这种“空手套白狼”的模式,先后共诈骗9万多元。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微信招嫖” 假地址诈骗9万多)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和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人行为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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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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