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生遭8名同学持皮鞭围殴法律分析
15岁少女小钦(化名) 系福建建筑学校一年级新生,9月28日中午十二点左右 在其宿舍遭到同校8名女同学围殴两小时。期间采用扯头发、捏、掐她脖子,甚至用皮鞭、衣架抽等方式,致小欣两腮鼓起包,两手臂大块淤青,大腿部有一道明显长条红色印记,现住院治疗。打人的8名女生均为未成年人,仅15周岁。据了解,此次殴打事件因小欣QQ聊天记录中有对她们不满之词。后 8人被福州仓山区建新派出所控制,警方表示,因为是未成年人,警方一般不会立案。但最后要等小钦的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再做决定。福建建筑学校相关负责人表示,对8名打人者,会按照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 15岁女生遭8名同学持皮鞭围殴2小时)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级别,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八名涉案女生仅十五周岁,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只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负刑事责任,如果经鉴定,受害人小钦伤情达重伤以上级别,八名涉案女生涉嫌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小钦伤情达不到法定级别,八名涉案女生的行为亦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因其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另,八名涉案女生的围殴行为属民事上的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之连带责任,因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校方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然受害人小钦被关到宿舍殴打近两小时之久,校方显然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