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小清新”问:我租住了秦某的房子,并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0年,我可以重新进行装修,但费用自理。此后,我花费了5万余元装修该房。可我入住才半年,秦某便要我搬走,理由是他建造房屋时并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房属于违章建筑,已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我可以要求秦某赔偿装修损失吗?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您与陆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无效,无效原因系陆某故意隐瞒房屋系违章建筑的重要事实所造成,陆某存在过错,其有义务赔偿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