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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亲妹妹扔河里溺亡当何罪

2014-10-09 15:41:37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将亲妹妹扔河里溺亡当何罪

2014年4月24日,安徽省凤台县一刚满14周岁少年成成(化名)欲认干妹妹,在遭到母亲拒绝后,一怒之下骑车回家从姑姑手中骗走七个月大的亲妹妹玲玲(化名),将玲玲扔进淮河,致溺其溺水死亡。后成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获得家人谅解。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 少年认干妹妹遭母亲拒绝 将亲妹妹扔河里溺亡)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案中,成成因对母亲一时气愤,将七月大妹妹扔进河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已满十四周岁,应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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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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