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缉男带母到京旅游落网可以从轻处罚吗
昨天中午,北京北站派出所的民警在地下候车区进行例行检查时,将网上通缉人员韩某抓获(如图)。此前韩某因持刀抢劫被黑龙江警方通缉。
昨天中午11时许,北京北站派出所民警在北站地下候车区进行例行检查时,查获一名网上通缉人员韩某。案情显示,今年6月25日23时许,韩某伙同他人骑着一辆黑色的摩托车在一宾馆门前持刀抢劫了一女子的粉色提包,包内装有一部手机、一张银行卡、一个钥匙包和400余元现金。案发后,韩某等人随即被黑龙江警方列为网上通缉人员。
韩某被抓获时正和母亲在一起,当从民警口中得知儿子竟然是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时,老人起初不敢相信;而当看到通缉信息后,老人泣不成声。老人告诉民警,这次是儿子趁着国庆节带其来北京玩两天,没想到原本的欢乐假日竟然如此收场,而孩子此前竟然没有向家人透露出一点消息。
被民警带走前,韩某的母亲紧紧拉着儿子的手,不停嘱咐儿子要好好听话,坦白交代,争取早日回家。
目前,北京北站派出所已同黑龙江警方取得联系,当地警方近日将派人来京将韩某带回原籍做进一步调查。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被通缉男子带母亲北京旅游落网 母亲不敢相信 作者:何新)
李华阳律师:《刑法》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涉嫌抢劫罪,其带母到京旅游,孝心可嘉,却非法定从轻处罚之情节,另,其落网系被民警抓获,不属于自首,没有从轻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