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借款没打借条录音可为证吗
原、被告是多年好友,2012年12月10日,刘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陈艺借款50000元。当日,陈艺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9999元(因银行限制转账不得超过5万元)打至刘芳帐户。因双方关系好,陈艺未要求刘芳出具借条,双方也没有约定利息。2014年,陈艺因急需资金多次要求刘芳还款,刘芳都避而不见。
2014年7月14日,陈艺诉至建瓯法院,请求判令刘芳还本付息,所能提供的证据仅银行的转账明细两张和一份2014年4月录有陈艺向刘芳催讨借款的录音一份。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但被告人刘芳未出庭。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好友借款没打借条 录音为证判决还款 作者:张丽君 林芳 刘余 谢知真)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根据上述规定,录音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该录音系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二、该录音必须真实,即无任何人为编辑修改;三、要有其他证据对录音证据进行佐证。如果陈艺所提供的录音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