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爹爹状告公务员继子女讨要赡养费法律分析
10月13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65岁的张爹爹坐在原告席上,情绪激动:“从他们11岁起负担他们上学、找工作,结婚成家帮忙张罗买房,亲生父母都不过如此。”
“想不通”的张爹爹将继子潘强、继女潘玲(均为化名)告上法庭,提出要对方支付每人每月2000元赡养费,并承担他百年之后的丧葬费用。
张爹爹说,前妻过世后,自己认识了潘强和潘玲的母亲,并于1984年12月结婚。张爹爹说,从潘强、潘玲11岁起,自己就承担了抚养义务,送孩子上学、找工作,视两人为己出,“他们直到参加工作、结婚之后才搬出去住,连结婚买房我也出了钱。”张爹爹说,近两年自己和妻子分居了,来往联系很少,“但我对他们两人(潘强潘玲)这10多年的付出是有目共睹的,现在我得了尿毒症,要长期治疗,每周要去医院做两三次血液透析,他们都是公务员,经济条件不错,但没有给过分文。”张爹爹说,自己现在已没有劳动能力,每月只有900元低保维持生活,对于高昂的医疗费用无能为力。
庭审当天,作为被告的潘强和潘玲均未到庭。对于张爹爹的诉求,两人的代理律师称,被告承认张爹爹对于自己的抚养关系,但对于张爹爹为其出钱购房一事提出异议,并表示作为继子女,潘强和潘玲已对张爹爹起到了赡养义务:两人参加工作到结婚都给张爹爹每月500元当生活费,“他们经常给老人添购生活物资,除逢年过节和生日的礼金,平时也会给一定的生活费。”代理律师说,此次张爹爹生病住院,两人也去看望并给了慰问金,“这些零碎的钱并不能否认他们对老人的赡养。”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六旬爹爹状告公务员继子女讨要赡养费 作者:刘双)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本案中,自潘强、潘玲11岁始,张爹爹便与之共同生活,承担起抚养义务,他们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作为继子女的潘强和潘玲应履行对其继父的赡养义务,该赡养义务不因其继父与生母的疏远或离婚而终止,也不仅仅局限于基本赡养费,还应包括老人的生病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等,同时,作为继子女,还应履行对其继父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