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屡施苦肉计讹诈小诊所是犯罪吗
为了在输液时产生过敏症状,男子杨某不惜拿自己的身体做实验,在输液时故意偷喝眼药水,而且屡试不爽,在不到二十天的时间内,一连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三家私人诊所靠偷喝眼药水产生药物过敏反应,并被紧急送往了医院急诊室。
6月12日下午1点左右,杨某来到荷塘区上月塘路贺某的私人诊所输液,在输液过程中杨某偷偷服用自己携带的眼药水,让其身体产生过敏反应,随后被送往株洲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治疗,之后杨某采取语言相威胁的方式敲诈了何某某现金4800元。时隔不到三天,6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杨某来到荷塘区华南路刘某经营的诊所输液,如法炮制敲诈了刘某现金3000元。6月30日,杨某在宋某的诊所内准备进行敲诈时,因宋某报警而未得逞。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男子屡施苦肉计讹诈小诊所 得手三次终获刑 作者:徐传村 乐青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