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改嫁未迁户口能分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吗
一女子丧偶改嫁后,户口未迁出,后户口所在村民组土地被征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她是否享有分配该组土地补偿款权利?
1995年初,原告张某嫁给被告张山头村村民谢某,户籍登记在张山头村。1996年12月26日长子谢男出生。2003年9月,原告张某的丈夫谢某因车祸不幸身亡。2007年下半年,原告张某外出务工与他人同居。2008年9月7日张某生育次子徐某。2013年以来,弋阳县工业园进行调整,征用了被告张山头村的全部土地,支付了被告张山头村土地补偿费1079.055万元,被告张山头村扣除30万元费用之后,按人均50 925元的标准将该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至村民。分配过程中,被告张山头村以原告张某不是本村村民为由不予分配,故原告张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张某在其他居住地取得承包地。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女子改嫁未迁户口 诉请征地补偿款获支持 作者:周军)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张某因结婚将户籍登记在被告张山头村,在张山头村居住生活,取得张山头村村民身份。丈夫去世后,张某外出务工与他人同居也未将户籍迁出,因此张某至今仍然属于被告张山头村村民,其不曾在其他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因此,张某在其丈夫去世后仍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被告张山头村土地被依法全部征收,原告张某作为张山头村村民(承包经营户)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