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赠与房产未予登记啥后果
廖甲系廖乙与吕某之子,廖乙与吕某于2005年离婚,廖甲随母亲吕某生活。2011年被告廖乙在新余市三叠园凯光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了自己名下。2013年被告廖乙再婚,吕某得知廖乙再婚,担心廖乙再婚后生育小孩将瓜分廖乙的房产,故多次找到廖乙,要求廖乙将三叠园凯光小区的房屋赠送给儿子廖甲,廖乙无奈写下了承诺:“新余市三叠园凯光小区商品房一套,儿子廖甲终生享有一半产权,受法律保护……”。得到承诺后,吕某作为廖甲的监护人要求廖乙履行赠与承诺,将房款的一半支付给儿子廖甲。廖乙认为儿子廖甲还是未成年人,现今根本用不到这么大额的款项,廖乙认为是吕某自己想得到房款而故意以儿子的名义向其索要房款,故廖乙拒绝了吕某的要求。吕某为了得到房款,以儿子廖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承诺“终生”享有一半产权 未予登记赠与无效 作者:张丽霞)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廖乙对廖甲作出承诺,将房屋一半产权赠与给廖甲,廖甲与廖乙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然而,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中,廖乙对廖甲做出承诺赠与一半房产,但未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涉案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廖乙可以撤销其对廖甲的赠与,故廖甲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