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男生当街捅死同学法律分析
两名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纠纷,放学路上再次打架。一方拔刀相向,致对方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行凶男孩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当地刑警正介入侦办此案。
10月17日16时37分,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分局长乐派出所接110转警称:辖区居民张某某报警称自己的儿子张某在放学的路上被人捅伤,现在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长乐分院抢救。接警后,在街面巡逻的民警刘俊材、黄国民、李勇和长乐镇政府安办的王能、杨明立即驾警车赶赴长乐分院。
处警民警现场了解到,死者张某与凶手李某某同为南充市长乐中学高二年级学生,张某在一班,李某某在二班。事发当天下午,两人在学校内因嬉戏产生矛盾。放学后,在途经长乐镇回龙街老邮局时,两人开始打架。在被张某按倒在地后,李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向对方,随后逃离现场。张某被人送到当地医院抢救,但因心脏被捅,虽经全力抢救仍不治身亡。了解情况后,副所长兰棵立即组织人手对李某某实施抓捕。当天17时10分许,民警在胜观镇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落网之前,李某某尚不知张某已经死亡,还委托家人前往现场代为处理。”警方人士介绍。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南充:校内纠纷延伸到校外 男孩当街捅死同学 作者:邓成满)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法定伤情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李某某不能正确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持刀伤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其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