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狼校警强奸女生未遂法律分析
2013年3月15日星期六,博白县某乡镇初级中学的女学生刁某(1997年7月出生)所在的班级补课,加上生病,补课后刁某去医院看病回来便留宿在学校女生宿舍,次日8时许,校警廖某在学校门卫室值班时见到刁某独自一人在三楼女生宿舍门口,顿生歹念,便上到女生宿舍找到刁某借口给钥匙刁某帮忙开教学楼和男生宿舍的门并邀请刁某出去吃早餐,刁某答应帮忙开门但拒绝出去吃早餐,廖某乘机从后面抱住刁某强行将刁某按倒在床用手抚摸刁某的胸部欲实施强奸,因刁某强烈反抗廖某最终未得逞。经过鉴定,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色狼校警强奸留宿女生未遂被判三年零三个月 作者:陈燕飞)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校警廖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已涉嫌强奸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