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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月可以要回房屋吗

2014-11-02 9:29:28 作者:李华阳 16人浏览 0人评论

王明月可以要回房屋吗

王明阳正在家里舒舒服服的看电视,门外传来了敲门声

(敲门声)

王明阳:谁啊,来了,姐,你咋有空来了

王明月:没空就不能来看看我弟弟,我找你啊有件事情和你商量

王明阳:说呗,

王明月:十几年前你不是借给你同学小霞房子住吗,我把我解放路上的那几间房子借给他了,都十几年了,现在那个地方可能要拆迁,这么多年,我看她们孤儿寡母没好意思要,这么多年了,咱们也该要回来了,你回头给她说说,这房子她也该腾了。

王明阳:你怎么还记得那房子啊

王明月:那废话,那要是借出去一个碗,我早忘了,那是房子,现在要是拆迁,值钱着呢。败家啊,你

王明阳:哎呀,那房子我当时卖给她了

王明月:卖给她,胡说,房产证我拿着呢

王明阳:那时候我看他一个女人被抛弃,可怜,就和你商量把房子借给她住,但她吧不想欠我人情,就商量能不能卖给她,我就以你的名义要价2万8卖给她了,但是吧后来过户手续太麻烦,也没过户,她给了我2万2,说是过户后再给,你这现在问她要,合适吗

(打头的声音)

王明月:你个败家子,败家子,谁让你卖房子不给我说一声的

王明阳:我给你说了,你忘了,姐夫都知道这事,你还拿了1万五呢。

王明月:我不管,二万八哪够买房子啊

王明阳:那时候,二万八你那房子,卖的都算高的了

王明月:那我们赔死了,现在那边拆迁,我前一段去看,那小霞好像还往上盖了一层,整的还挺漂亮,那地段要是拆了,能陪好多钱好多房子,姐姐怎么着也能给你十万元,这可怎么办。

王明阳:姐姐,你看,反正房产证还在你这,你就当不知道卖房子这事,我们刚开始也是好心帮她,她得感恩,你先去问她要,她要给,就把2万还给他,她要不给,就去法院告她侵权。你看行不

王明月:还算你有脑子,走了

旁白:王明月从弟弟家出来后,火速的往借给小霞居住的老房子赶去

(倒水声)

小霞:月姐,来喝水,这茶叶不错,你尝尝

王明月:小霞啊,我这次来,就是给你商量个事

小霞:什么事,您说

王明月:这房子我要收回

小霞:姐,当初你说要借给我房子,我真感激,当时我怕欠你们太多,拿出我所有的积蓄买下了呀,我现在住了那么多年,中间也没有买房子,您不能不认啊

王明月:你开什么玩笑,卖给你?卖给你房产证呢

小霞:房产证没给我办啊,我想着都是朋友

王明月:行了,你呀就是要霸占,我好心借给你房子,住久了还真以为是你的房子了

小霞:您不能不讲理啊

王明月:讲理?哼,有讲理的地方,你去法院讲吧,我要告你侵权

旁白:听众朋友们?王明月可以要回房屋吗?没有过户的买卖有效力吗?

(来源:河南人民广播电台信息广播 原标题:王明月可以要回房屋吗?频率:AM603、FM105.6  时间:2014年10月31日下午14:00-14:40  监制:郭柯)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王明阳以王明月的名义把涉案房屋以2万8的价格卖与小霞,小霞支付2万2,约定过户后另行支付剩下的6千。

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债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王明阳与小霞虽然应当签订而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小霞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涉案房屋,王明阳也接受了小霞的购房款,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然成立。

其次,本案涉案房屋并不属于王明阳,其以王明月名义擅自进行处分,系无权处分,但事后王明月及其丈夫知道此事未反对,王明月还拿走购房款中的1万5,其以实际行动对王明阳的卖房行为进行了追认,另外,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尽管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王明阳与小霞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然成立并生效。

最后,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结合本案,小霞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付了购房款,并已入住涉案房屋居住至今,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小霞可以随时请求王明月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综上,不动产买卖虽未过户,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而王明月也无权要回房屋,其有义务协助小霞完成涉案房屋的过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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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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