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情人吃“干醋”致人轻微伤是犯罪吗
广州一名已有同居女友的男子李某通过QQ软件认识新“情人”,因为嫉恨新“情人”与其他异性一起喝酒,遂纠集同伙把两人打伤。经鉴定属于轻微伤。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广州QQ情人吃“干醋” 寻衅滋事被判刑 作者:蔡敏婕 杨美满)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李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