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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妻子吵架强奸女儿泄愤当何罪

2014-11-06 9:59:22 作者:李华阳 29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与妻子吵架强奸女儿泄愤当何罪

李某与妻子王女士系二婚,妻子带着女儿小张与李某共同生活。婚后,李某和妻子王女士常常吵架,每次吵架过后,王女士就会回弟弟家住上一段时间,以免遭受丈夫的家暴侵扰。

一次,王女士与李某发生争吵离家后,当晚没有回来。当天夜里,小张感觉有人摸自己的肚子,醒来看见继父李某坐在床边,小张让李某出去,但李某掐住小张的脖子,拿着菜刀威胁小张,将小张强奸了。

据李某供述,与妻子争吵后,他感到心中烦闷,又发觉继女小张很漂亮,便生出歹念,他事后叮嘱小张不要和母亲说。小张就一直没敢吱声。一次,李某又对小张实施了强奸,当李某从小张的房里出来时,被王女士撞见,这才东窗事发,而这已经距离小张第一次被强奸过去了半年。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与妻子吵架 拿刀威胁女儿将其强奸泄愤)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李某违背妇女意志,为泄愤以暴力手段强行与继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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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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