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男子与妻子争吵砍死劝架儿子能从轻处罚吗
王某现年49岁,是一名聋哑人,平时以打零工为业,妻子叶某因腿脚不便,只能留在家中做一些家务活,两人育有一子。因家庭情况特殊,一家人日子过得比较拮据,夫妻俩经常为琐事吵架,王某虽不能言,但会用肢体表达。
据公诉机关指控,事发当天,王某又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并与上前劝架的儿子小王发生揪扯。在争执过程中,王某在家中楼梯处因一时愤怒,持铁棍殴打小王头部,在小王逃至一楼后,他又持空啤酒瓶继续殴打小王头部,并持菜刀砍向小王的颈部。
随后,王某又前往二楼砸开房门,将躲在里面的妻子打伤。案发后,王某在案发现场不远处被抓获。最终,妻子叶某构成轻微伤,而儿子小王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系聋哑残疾及边缘智力,案发时具有限制责任能力。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温州一夫妇因琐事争吵 12岁儿子劝架被父亲砍死 作者:张茵)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与妻子争吵砍死劝架儿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鉴定,其系聋哑残疾及边缘智力,案发时具有限制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