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金项链扔下几百元补偿咋定性
昨天凌晨2点,在宁波鄞州区的一家旅馆,苍南警方经过几天侦查追捕,将抢夺黄金的刘某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缴获两条黄金项链和8000多元赃款。
10月30日上午10点多,刘某走进苍南县龙港镇的一家金店,假装要买,让导购员取出项链给他看。“这个都不够粗,不够重,你拿出最粗的那条给我看一下。”导购员告诉他,这条项链有80多克重,价格要2万多。刘某拿在手里掂量了几下,突然扔下200元现金,迅速逃出金店。
11月4日下午2点多,不到1小时的时间,刘某连续两次闯入龙港的两家金店,以同样的方式抢走两条金项链,在金店扔下200元和300元的现金后,带着项链迅速逃走。
据刘某交代,10月30日抢劫之后,他当天就逃到宁波,并以17000元的价格卖掉金项链。因为没有“动静”,他决定潜回龙港继续作案。11月3日下午,刘某从宁波偷偷返回温州,住在与龙港一江之隔的平阳县鳌江镇,第二天下午,他又潜入龙港连续抢夺黄金。
刘某说,他之所以在现场扔下几百元现金,“只是想给金店一点点补偿。”
据了解,刘某今年28岁,湖南人,在龙港一家塑料厂打工,每月收入2000多元。一个月前,刘某喜欢上一个女孩子,对方却拒绝了他。性格孤僻的刘某,觉得自己不招女孩子喜欢,是因为生活条件太差,所以下定决心要“改善生活”。于是他辞掉工作,专门做起抢夺黄金的营生。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抢金项链扔下几百元 称只想给金店一点补偿 作者:汪子芳)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他人财物,数额已达法定标准,其行为已涉嫌抢夺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