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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不满选举结果泄愤抢选票违法吗

2014-11-17 16:23:21 作者:李华阳 64人浏览 0人评论

村民不满选举结果泄愤抢选票违法吗

据张夏派出所民警介绍,10日上午,长清区张夏镇某村举行党支部换届选举,根据分工,由镇、办事处、村工作人员组成一支“流动票箱”选举组,共分四组到村民家中组织村民选举党支部成员,通过选举产生了6名候选人。在第二轮由村内党员再选举公布候选人结果后,李某对选举程序和结果提出异议,认为“流动票箱”选举过程中存在造假嫌疑。

在场镇领导和工作人员向其作出解释,并商议如何处置的过程中,李某突然将已经封存的部分选票抢走,工作人员经劝阻无效后报警,李某随后离开选举现场并将选票带走,致使选举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张夏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李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其对破坏选举秩序一事供认不讳,经民警教育,李某对自己鲁莽行事感到后悔不已。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济南一村民不满选举结果 抢走选票泄愤被拘 作者:李林超)

 

李华阳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李某不满选举结果,强行将已经封存的选票抢走致使选举无法进行,其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受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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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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