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死妻子将尸体照片发朋友圈法律分析
1990年出生的葛宜峰和妻子结婚两个多月后闹离婚,他自称做上门女婿的生活很压抑,烦闷之中在车里将妻子杀死。
葛宜峰是安徽人,初中文化。今年2月5日,正月初六,他和同岁的同乡陈某结婚,随后来到北京,住在岳父母位于大兴区黄村镇的出租屋内,做起了上门女婿。
4月27日,陈某早上出门。葛宜峰说,他在家还未起床,就听到岳母不停地数落他和他的家人,称他配不上她的女儿,这让他很愤怒。他说自己给妻子发短信,说被岳母骂,妻子回复:“我妈就那样”。过了一会儿,妻子回家,扔他的衣服,说离婚了就别住她家里。
“我也想好聚好散,我都已经很惨了,怎么还这么对我?”葛宜峰说,他提出和妻子出去谈谈,想让妻子给他道歉。然而,两人在车里再次发生争吵。“我心里很烦,往外掏剪刀。她准备下车,我抓她头发,扎了她两下。”葛宜峰边比划边描述案发经过,情绪非常激动,在讲到自己的凶狠表现时,他突然歪倒在椅子上哭了起来。他将自己描述得非常委屈。“你说你和别的男孩子谈恋爱分手了,把我当感情寄托,我就和你谈恋爱;你说订婚我就和你订婚;你说让我做上门女婿,我就做上门女婿;你说让我辞了工作来北京,我就来北京陪你。”
葛宜峰说,直到妻子不动了,他才意识到自己干了什么事。“我想我自己也完了,就给母亲、哥哥、表哥打电话,告诉他们我杀了妻子。但他们不信,我就将尸体拍了照片,发了朋友圈,说终于结束了这一切。”
作案后,葛宜峰打了辆黑车到附近派出所投案,并向民警要求立刻枪毙自己。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新婚两月杀死妻子 将尸体照片发朋友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葛宜峰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