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春风”问:三年前我才十九岁,找了找关系与我老公登记结婚,如今老公另结新欢,欲以结婚时我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但我俩已育有一儿一女,请问法院会支持他?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重婚的;
(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五)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但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三年前你未到法定婚龄与你丈夫登记结婚,你们的婚姻系无效婚姻,然而三年后你已达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你丈夫申请婚姻无效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