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强行与驾考考场文员发生关系咋定性
11月18日2时,光明公安分局光明派出所接到叶小姐报警,称其在光明新区公常路东森机动车驾驶训考场内被一民警强奸。接报后,光明所值班领导及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勘验调查。
经调查,受害人叶小姐1987年生,现在光明新区东森机动车驾驶训考场做文员。叶小姐于11月17日晚与其他同事一起,在杨某(男,1972年生,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处民警)宿舍饮酒聊天。待其他同事离去后,杨某违反叶小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叶小姐报警。
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强奸罪已于11月18日被光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广州一民警涉嫌强奸驾考考场文员 嫌疑人已被刑拘 作者:龙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杨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