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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辱骂前同事啥后果

2014-11-22 10:42:29 作者:李华阳 103人浏览 0人评论

朋友圈辱骂前同事啥后果

“人至贱则无敌……傻逼阿虹!”8月8日,海口女子阿虹发现自己的前同事阿俊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发帖对自己进行辱骂,她觉得这些指名道姓的攻击给自己造成了极大伤害,以至于无法在单位正常工作,因此将阿俊告上了法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朋友圈辱骂前同事 男子被判“圈内”发帖道歉 作者:李美香)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本案中,阿俊未经当事人许可,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公开发表对阿虹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直接将阿虹的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暴露于公共网络,客观上导致了阿虹社会评价的降低,其名誉势必受到相应的贬损,毫无疑问,阿俊侵犯了阿虹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另外,若阿俊的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给阿虹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还可能涉嫌侮辱罪。阿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提起刑事自诉,对侵权者阿俊追究刑事责任。但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公安机关可给予相应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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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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