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难得糊涂”问:我在单位干了两年,去年发生工伤并被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单位给我换了部门,我也同意,却不想这个月月初单位突然通知我被裁掉了,我去了解情况,行政部告诉我说,这次单位裁员向劳动部门报告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想请问,因工负伤到丧失劳动力的员工单位可以说裁就裁吗?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裁减人员为由与该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单位裁员趁机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