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探望儿子遭拒怒砸前夫车啥后果
今年40岁的张珍(化名)是一名个体老板,早年间,其与丈夫王强(化名)离婚,儿子判给对方抚养,张珍可随时探望。
2014年6月,张珍如往常一般前往前夫家中看望儿子,事前,她通过电话联络王强,但遭到王强拒绝,两人为此事在电话中发生了激烈争执,愤怒之下,张珍于是携带一把斧头前往前夫家中。
来到前夫家楼下后,才发现原来王强的新女友在其家中。气不打一处来的张珍遂拿着事先准备好的斧头对着王强的轿车狂砍,造成汽车玻璃、车门和车灯等处损坏,共价值7900余元。事后,张珍与王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王强的谅解。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探望儿子却遭拒 女子怒砸前夫车 作者:王裕奎)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本案中,张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