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春日融融”问:我在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工作,公司派我到一家文化产业网做编辑,我到了用工单位后,发现我和他们单位的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是一样,但我的工资却比他们低三百元,请问用工单位这种做法合法不合法?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因此,你所在用工单位对其本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在工资待遇上区别对待的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