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家中多次被盗竟系邻居报复上门行窃法律分析
10月以来,家住宁津县时集镇的张先生家中四次被盗,大到金银首饰小到洗衣液卫生纸都被小偷“搬”走,经民警侦查,这个小偷竟然是自己的邻居。
民警得知,自今年10月以来,张先生家中前后被盗三次。第一次家中丢了一些卫生纸、洗衣液等生活用品,由于数额较小,张先生并没有报警。第二次家中丢了一些金银首饰。谁知没几日,家中两部三星手机被盗。
经了解,张先生家中三次被盗都是在上午8点到9点之间,而张先生家每天只有这一个小时没人,民警怀疑是熟人作案。邻居刘雨(化名)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民警经与张先生商量,想到一个引贼“入瓮”的计策。
最终,刘雨被警方抓捕,经讯问,刘雨对自己四次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原来,2014年10月,张先生家中新修了一个洗澡池,水流到刘雨家门口,刘雨的母亲有一次不慎滑倒。刘雨见状就想“教训”一下张先生于是便出现了三次盗窃的行为。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家中多次被盗 原是邻居为报复上门行窃 作者:杜彩霞)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刘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