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深夜遭抢劫被割喉致死法律分析
11月25日凌晨,温州乐清柳市出租车司机吴某在载客途中惨遭5名95后少年抢劫,在挣扎反抗过程中被割喉致死。案发之后,乐清警方经过连续34小时缜密侦查,11月26日下午,文某、熊某、郑某等3名主犯被成功抓获。
11月25日凌晨3时44分许,温州市民杨先生驾车经过柳市进港大道薛宅路段时,发现一辆出租车亮着大灯停在机动车道上,一名中年男子,也就是出租车司机吴某,捂着脖子在不远处拦车。
杨先生赶紧停车查看,伤者吴某迅速拉开副驾驶座车门,坐上杨先生的车并告诉杨先生:“我刚刚开车遭五个年轻人抢劫!”他请求杨先生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随后,杨先生立即驱车将吴某送往柳市三院,并拨打110报警。
接警后,民警立即分别赶往医院和案发现场开展调查,但被害人吴某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26日下午14时许,警方在乐清磐石街道一出租房内,将暂住此处的犯罪嫌疑人熊某抓获。
经审讯,熊某对其伙同湖北秭归籍男子文某、郑某等五人预谋实施抢劫,并杀害出租车驾驶员吴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日下午17时许,另两名嫌犯文某和郑某在温州南动车站落网。
目前,赵某和陈某等两名嫌犯在逃,专案组已对两人进行追捕。
11月27日,记者在乐清公安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了解到,熊某、文某、赵某、陈某均为湖北人,年仅16岁,郑某系湖南人,今年18岁。
据熊某等人交代,11月24日下午,暂住在温州城区的犯罪嫌疑人文某、赵某和陈某等三人来到乐清找到暂住在乐清磐石街道的熊某玩。期间,众人商议实施抢劫,并电话联系身在福建的郑某来乐清共同犯案。
24日晚9时许,郑某从福建到了北白象,五人准备了三把水果刀藏匿在身上,便开始了他们的抢劫计划。
起初,5人在街上物色夜间独行的单身女性准备实施抢劫,但找不到合适的目标。此时,熊某等人逛到柳市地段,见柳市柳黄路农行附近停了许多出租车,便萌生了打劫司机的想法,并盯上了吴师傅驾驶的出租车。
当出租车行至进港大道薛宅村路段时,熊某等人佯称要小解让司机停车,并对吴师傅实施抢劫,在遭到了吴师傅的激烈反抗,用凶器割伤吴师傅颈部,下车逃窜。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的哥深夜遭抢劫被割喉致死 嫌犯全是花季少年 作者:吴佳蔚)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熊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抢走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是法定加重情节。其中,熊某、文某、赵某、陈某四人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