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买“伪基站”群发广告是犯罪吗
今年41岁的马某去年10月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法院查明,马某雇佣司机开车携带此设备,在丰台、朝阳等地占用移动基站频率发射信号,强行与发射有效范围内的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并发送广告短信,致使移动用户手机断网。
去年10月29日,受马某雇佣开车发送广告短信的人员因违反尾号限行规定,被交警查获后弃车逃跑。民警将车内的“伪基站”设备查获并予以扣押。经勘查,该“伪基站”共造成5.6万余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今年1月14日,马某被抓获。
马某供述,她花1.8万元买的“伪基站”,机器只要开启,就能给周围100米范围内的手机发送短信。她用这台机器向外发广告,说能为公司代发信息,每天1000元。案发当天,她雇的是黑车司机,为一家房地产公司发广告。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女子买“伪基站”群发广告获刑3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中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马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进行通讯联络活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