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卖汽车后悄悄开走咋定性
12月8日,秦淮公安分局双塘派出所接到市民程先生报警称,自己刚买的一辆二手车不见了。程先生告诉民警,前段时间,他从一位女性朋友那里花了21万买回来一辆奥迪轿车,可是车子刚开了没几天,就不见了踪影。警方随后调取了失窃车辆所在停车场的相关监控,发现当天晚上程先生的车是半夜被人开走的,由于监控条件不是很好,只能大致判断是女性作案,而嫌疑人进出的时间又非常短,这让民警怀疑偷车贼是不是早就有了车钥匙。而当警方将监控录像拿给程先生看了之后,程先生一眼就认出了开车的女子就是卖给他车的朋友。
锁定了嫌疑人之后,民警很快就将卖车女子周某带回了派出所,面对民警的询问,周某辩称,自己一直都留着一把车辆的备用钥匙,车子虽然卖给朋友程先生了,但是车子一直没有过户,因此周某觉得自己可以使用车辆。可是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周某之所以将车开走,是因为缺钱,想到自己的车子还没有过户,于是就悄悄地开走,把车辆又抵押给了一家公司。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南京女子卖汽车后悄悄开走 因涉嫌盗窃被拘 作者:裴睿)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卖给他人的奥迪车偷偷开走,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