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短信敲诈两局级干部80万元当何罪
“××局长你好,我通过暗访掌握你贪污受贿的材料,只要你拿40万元,你的材料就不会被举报到省专案组或市纪委,不要低估别人的能力。”2014年4月23日下午,萍乡市某机关正副局长分别收到上述敲诈短信,二人立刻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4月28日晚,在萍乡市某出租屋内将被告人王某抓获。根据王某交代,其因打麻将输了钱,就想到现在国家反腐力度大,可以以掌握公务员贪污受贿问题为由去敲诈,便通过某机关的后勤人员弄到了二被害人的手机号码,然后发短息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短信敲诈两局级干部80万元 被判3年 作者:肖成)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短信谎称掌握对方贪污受贿问题,企图向两名公务员敲诈勒索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办案人员及时抓获王某,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