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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行窃被发现后跳楼致半身不遂咋定性

2014-12-15 17:14:14 作者:李华阳 36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入室行窃被发现后跳楼致半身不遂咋定性

今年5月份的一个早上,32岁的贵州人杨某独自一人来到横店,路过一户人家时看到这家的三楼窗户没关,身上没有钱的他起了贼心。

杨某从楼梯上到三楼,从没有关的窗户看到房间里有一个包放在小孩的推车上面,于是杨某爬窗入室,从包里翻出了2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

杨某正想逃离现场的时候,忽然听到有人用钥匙开门,他心里一紧。

户主王先生进门后见有人行窃,于是大喊“抓小偷!抓小偷!”。杨某听了顿时乱了方寸,眼看门口是出不去了,也不管三七二十一,就爬到窗户上纵身从三楼跳了下去。 

这一跳把自己摔成了半身不遂,腰部多处骨折,先后花了四万多医药费,到现在生活仍不能完全自理。

躺在病床上的杨某一脸懊悔地供述:当时完全是心里一急就跳了下去,真是悔得肠子都青了。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入室行窃200元被发现 三楼跳下致半身不遂  作者:吕艺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条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入户盗窃的,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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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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