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拒买单打伤老板啥后果
9月2日凌晨1时许,覃某破饮酒后约朋友韦某办,在坪山新区碧岭社区一砂锅粥店喝酒、吃夜宵。两人用完餐后,老板娘洪某娜前来收取35元餐费,但覃某破拒绝付款,并与该店老板张某焕发生争吵。被朋友劝离后,覃某破又返回店里打了张某焕一拳,洪某娜及员工张某涛连忙将覃某破往店外推,但也被覃某破殴打。韦某办将覃某破拉走后,余气未消的覃某破在旁边档口拿起一把菜刀跑回砂锅粥店将张某焕的头部砍伤。经鉴定,张某焕、洪某娜、张某涛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深圳一男子酒后拒买单打伤老板 涉嫌寻衅滋事获刑 作者:蔡佩琼)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覃某破就餐后拒绝付账,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