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渣直接倾倒垃圾场是犯罪吗
马是某化工公司的法人。去年10月,马与崔达成口头协议:由崔对某化工公司产生的废液进行二次提炼,并负责处理公司排出的废渣及其他废品。崔拍着胸脯保证说,废物就地处理,如果排出厂外由他负责。为了做出保证,崔还交付了某化工公司保证金5万元。
按照约定,崔在化工公司旁边开始对废液进行二次提炼。二次提炼产生的废渣,崔雇用柴,让他把废渣倾倒到化工公司的煤堆内燃烧处理。崔和柴约定,每倾倒一车,崔支付给柴200元。看似不错的处理流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柴陆续将15吨左右的危险废渣,倾倒到了襄汾县某垃圾场。
这些危险废渣,造成垃圾场周围环境污染。经鉴定,环境污染损失达34万元。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危险废渣直接倾倒垃圾场 老板伙计都被判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本案中,柴某将危险废物倾倒到垃圾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崔某没有处理废物资质就进行废物处理,并且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致使他雇用的柴某,将危险废物倾倒至垃圾场。崔某的行为,同样构成污染环境罪。而马某明知公司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会污染环境,仅收取了部分保证金,就与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崔某达成处理废物协议。马某的行为,也属于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