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杀害15岁少女法律分析
据介绍,11月下旬,望谟县里牛村一名15岁女孩被人杀害。专案组调查发现,与死者同村的张某在案发当天,曾与死者一同到镇上赶集,在案发后,张某去向不明,十分可疑。
12月9日,在经历了5天5夜的寻找后,望谟警方将张某抓获。
原来,事发当日,到乐旺镇赶集后,两人一起来到简某家中喝酒。
期间,简某与张某前女友简某某通电话时,被张某抢过手机并与女友讲话。因害怕引起好友简某某误解,简某冲动之下打了张某两个耳光。
之后,简某又因醉酒呕吐在张某的衣物上。张某觉得自己被“女人欺负、打耳光、很窝囊”,就产生了用围腰勒死对方的想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勒不死对方,又用随身携带的刀将其杀死。作案后,张某连夜潜逃。
据了解,张某今年16岁。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觉得自己被女人欺负 16岁少年杀害15岁少女 作者:邱宏卫)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