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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趁工友醉酒盗卡取钱咋定性

2014-12-25 17:32:03 作者:李华阳 43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趁工友醉酒盗卡取钱咋定性

三个月前,范某从四川到宁阳县磁窑镇某工地打工,和四川籍老乡曾某相识,范某对他非常信任。12月18日,范某急需要用钱,因为不识字不会从自动取款机取钱,便喊着曾某作伴一起去取钱,并告诉了曾某银行卡密码。

取完钱范某买了只烤鸭请曾某一起吃,曾某买了一瓶酒,两人喝了起来。范某酒量不好,醉倒在地上,装在衣兜里的身份证、钱包都掉了出来。

曾某拿出了他的银行卡,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把卡里的4600元全部取出,又打进自己的银行卡,才回到宿舍睡觉。第二天,范某醒来后也没有发现。几天后,当范某再次去银行取款时余额让他大吃一惊,几个月的辛苦钱,只剩下了几块钱。 

想到曾经曾某知道卡的密码,范某问曾某是否取了钱,曾某否认。范某到刑警队报案,民警查阅银行监控录像后,范某一眼认出取钱的正是曾某。随后,警方将曾某抓获,钱也全部追回。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记住工友银行卡密码 趁其醉酒盗取4600元  作者:邢志彬)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醉酒之际,秘密窃取被害人信用卡并取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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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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