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谎称有性爱视频敲诈前女友法律分析
去年8月13日晚七点多,玲玲挽着男友胳膊在湖塘一商场悠闲地逛着,突然见到一熟悉的身影迎面而来,近看原来是前男友李某。淡定的李某向玲玲打了声招呼并介绍朋友王某。也许是旧情难忘,此次见面过后,李某对玲玲的美好回忆重新浮现眼间。于是,他开始频繁联系已有男友的玲玲,甜言蜜语轰炸几个月后,他特地从扬中赶到常州订了家酒店,假装谈论事情将玲玲约出来,俩人在酒店第一次逾越界限。此时李某已经结婚,但放不下旧爱玲玲,因此对其隐瞒相关事实。每次偷偷摸摸来到常州,他均对妻子撒谎声称到常州出差,但只有他一人知道自己猥琐的行迹。
2014年4月初,忍受不了异地恋的玲玲决定与李某分手,开启新生活。当时,李某答应和平分手。但还是有点不甘心。他想出一“绝招”:登录好友王某QQ账号与玲玲联系。“王某”开门见山:“我手里有你和我好哥们李某进出酒店以及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录像,你最好还是与李某好好恋爱着,否则你就成网络红人了!” “你老家在哪我是知道的,你若不听话我就去你老家向你家人以及村上人说说你的丑事!”玲玲越看越怕,于是立即拨通李某电话询问其好友王某手里是否真的有视频录像。
狡猾的李某见玲玲进了圈套便关心道:“你不要慌,我问问他再说!”过了两天,他联系玲玲,以严肃腔调说:“我去问过他了,也看到他手上的视频录像了,画像中可看出你清晰的面孔!我让他删除,但他坚决不肯!”电话这边的玲玲为保住自己名声,防止家人知道自己丑事,她决定服从王某要求。
这种被迫恋爱,被迫发生关系一直持续到10月份,原来当初变态的“王某”要求玲玲不仅与李某保持两年恋爱关系,还要与之发生至少十五次性关系。
9月底,李某打来电话说朋友“王某”企图向她要封口费。“王某”还在QQ上联系玲玲确认并要求给付两万元的封口费。这笔高额封口费对玲玲来说已是天价。忍无可忍的玲玲终于爆发,独自走到警局报了案。
李某被抓后,交代自己不甘心被其甩,偷偷登录朋友王某QQ号以其名义谎称手握视频录像,逼迫玲玲与自己恋爱并发生关系,事后感到烦了才想要点“封口费”。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已婚男谎称有性爱视频 敲诈勒索前女友被批捕 作者:张斌)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违背妇女意志,谎称握有被害人性爱录像,威逼被害人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涉嫌强奸罪,其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继续告以恶害,向被害人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财物,又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与强奸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