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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屡次性侵农村独居婆婆称贼不走空法律分析

2014-12-27 14:39:50 作者:李华阳 68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屡次性侵农村独居婆婆称贼不走空法律分析

5月24日凌晨2时许,一男子进入应城市城北办事处某村67岁的孤寡老人韩某家,持刀威胁将她强奸。事后,韩某将老人放在床上的200元现金及家中喂养的八只鸡也盗走。

此后,应城郎君、天鹅、陈河等乡镇相继发生了多起类似的入室抢劫、强奸案。受害人均为农村单身独居婆婆,其中年龄最大的80多岁,年龄最小的近60岁。嫌犯趁深夜,秘密潜入受害人的家中,实施盗窃。在作案过程中,若被受害人发觉便持刀进行恐吓、抢劫财物;若受害人无财物可劫,便对其实施强奸。

12月6日,一名姓熊的安陆籍男子浮出水面,经审讯,熊某对其抢劫强奸独居老人的事实供认不讳。警方调查得知,45岁的熊某家住安陆市棠棣镇。从今年5月起,其先后在应城城北、天鹅等5个乡镇农村地区作案16起,其中入室盗窃、抢劫12起,盗、抢财物5000余元,强奸4人。每次作案前,熊某都会用绳子将受害人邻居家的大门绑住,随后通过卸门的方式进入受害人家中进行盗窃。

办案民警介绍,经过审讯得知,熊某并非精神病患者,其妻子为一名90后年轻女子,之所以屡次强奸婆婆,熊某的说法是:因为这些老人家中都没有盗抢到财物,而“贼不走空”。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家有娇妻却屡次性侵农村独居婆婆 称贼不走空  作者:陈咏 陈实)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它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或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抢劫罪和强奸罪,三罪应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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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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