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夜盗寺院功德箱当何罪
犯罪嫌疑人蒋某是个“80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今年8月,蒋某从家乡滕州到德州找朋友玩,路过经济开发区时,看到附近的一座寺庙香火鼎盛,不断有人向大殿的功德箱里投钱。看着箱子里的钱,蒋某顿生贪念,打电话叫来同乡李某一起作案。蒋某和李某夜晚翻墙进入寺院,连续撬开十余个功德箱,共盗窃现金1400余元,还将一台电脑和一些佛事用品一并拿走。
10月19日凌晨,两人再次来到寺院,故技重施,盗窃功德箱。可是,没想到寺院内的人因上次失窃就定时清理功德箱,所有箱子里的钱加起来只有几十块钱。两人见状仍然贼心不死,偷偷将一旁的保险柜和房内电脑搬至户外,看见环卫工人寄存的摩托三轮车,就把偷来的保险柜和电脑放在车上,悄悄推车出了寺院。事后,两人砸开保险柜从中取出1100余元,两次盗窃的电脑也被蒋某以低价卖出。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山东两男子心生贪念 夜盗寺院功德箱被批捕 作者:杜彩霞)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蒋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