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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敲诈偷车贼3500元该当何罪

2015-01-07 15:03:55 作者:李华阳 57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敲诈偷车贼3500元该当何罪

小偷王某盗窃摩托车被车主袁某逮住,袁某伙同两名朋友强迫王某高价购买该摩托车,结果最终有理变无理,触犯了法律。

27岁的袁某去年5月10日出门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人偷了。在蹲守几天后,袁某将偷车贼王某抓个正着。随后,袁某找来自己的两个朋友,以将王某扭送到派出所相威胁,强迫其以17500元的价格买下这辆摩托车。王某苦苦哀求未果,只得被迫交出人民币3500元,并写下剩余未付的14000元的欠条。事后,王某自己选择了报警。经鉴定,这辆摩托车的价值仅为4500元。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敲诈偷车贼3500元 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而故意实施,同时具有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依法已成立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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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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