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立案吗
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1月4日在北京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由该基金支持的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
据介绍,“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是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行动网络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的支持下发起成立,用于资助和支持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
“该基金资助的对象是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社会组织。”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介绍,基金第一轮资助重点范围是拟提起诉讼案件的前期费用,包括调研、取证、聘请专家等,“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是该基金支持的第一案,现该基金面向全国征集环境公益诉讼个案支持项目。
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施行当天,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据介绍,2008年7月,“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被告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未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停止开采,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被告还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边坡处开路并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植被严重毁坏。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获得立案)
李华阳律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艺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只要符合上述法律所规定的资格,即可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