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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泄私愤向水井投毒起悔意报警能从轻处罚吗

2015-01-16 11:37:53 作者:李华阳 75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泄私愤向水井投毒起悔意报警能从轻处罚吗

今年6月16日晚,任某某酒后与同村正在修井的村民发生口角后气愤难消,遂跑回家将半瓶乙草胺农药在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倒入该饮水井,并当场宣称自己往井中投了农药,后任某某即打电话报警投案。案发后,任某某的父亲立即组织邻居将井水抽干过滤。

法院审理后认为,社区矫正机构也认为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河南男子泄私愤向水井投毒 起悔意报警判缓刑  作者:周勤 景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案中,任某某与人发生口角后为泄私愤,在村庄公共饮水井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任某某主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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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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