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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这种说法有理吗?

2015-01-17 10:56:36 作者:李华阳 33人浏览 0人评论

律法网友“雪夜”问: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现在开发商想违约,以此为理由说我的合同无效,请问开发商这种说法有理吗?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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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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