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小八卦”问:两年前,我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合同里面约定的出让金低于当时市政府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现在市政府要求我单位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重新确定并缴纳出让金,我想请问市政府这么做于法有据吗?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