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簪花小楷”问: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都已经签过了,但没有过户,谁知开发商又以高价将房子卖给了别人,而且已经过户了,我现在没办法拿到房子了,请问我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哪些赔偿责任?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