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马萧萧”问:请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我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无效的吗?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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