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聊天被“伤自尊”刺死准姐夫啥后果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男子聊天被“伤自尊”刺死准姐夫啥后果

2015-01-19 15:55:31 作者:李华阳 33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聊天被“伤自尊”刺死准姐夫啥后果

    2014年5月18日22时许,30岁的黄某在海淀区太平湖市场内出租房其暂住地屋外,与40岁的徐某发生口角。之后,黄某手持菜刀刺切徐某颈部,导致徐某右侧颈内颈外动脉及右侧颈内静脉被刺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庭审时,黄某供述称,徐某是自己女朋友的姐夫。去年5月18日,徐某来到黄某暂住地吃饭。席间,黄某喝了三杯白酒,提出准备在后海开一家青年旅社,想让徐某去看看房子,徐某不愿意去。黄某觉得徐某认为自己在“说大话”,一怒之下拿起菜刀冲出门追上已经走出屋外的徐某,对着徐某右脖子就是一刀。事后,黄某马上后悔,打电话报警哭称“救救我姐夫”。(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聊天被“伤自尊” 男子刺死准姐夫  作者:孔德婧)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黄某被指“说大话”,觉自尊心被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将徐某刺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