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2012年4月24日,雷某向平安人寿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平安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单健康告知事项中第3项,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第4项,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第6项,您是否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曾有过下列症候:……原因不明的包块或肿物……;第7项,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下列症候、疾病或手术史:……以上未提及的肿瘤,包括肉瘤、癌、良性肿瘤、息肉、囊肿。雷某在上述告知事项中均勾选“否”。
2012年8月15日,雷某被诊断出患有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
2012年9月,雷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支付保险金,酌情退还现金价值1069.47元,并于2012年10月12日电话告知雷某上述理赔决定。
2012年4月8日,雷某经门诊诊断为双侧腭部包块。
雷某诉称,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依约赔付保险金,故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雷某投保时故意隐瞒之前去医院检查的事实及结果,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雷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李华阳律师:《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雷某于2012年4月8日被诊断患有双侧腭部包块,在2012年4月24的投保单中,对保险公司询问的有关内容均填写否,系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雷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有权依法解除。